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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勘测成果资料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勘测成果地图资料的归档及管理,保证勘测成果的合理利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任何形式为载体(如纸张、计算机磁盘、光盘、照片等)的勘测成果资料。
第二章 勘测成果资料的内容
第三条 勘察资料包括
1、项目技术任务书(技术要求);
2、勘察纲要;
3、岩土原始编录描述及水文资料;
4、静力触探原始资料;
5、其他特殊试验资料(如:波速试验、现场载荷试验等);
6、土、水、岩等试验资料;
7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;
8、其他在工程勘察及报告编写过程中发生的文字性资料(如图审意见及回复)。
第四条 测绘成果资料包括
1、城市各级平面控制、高程控制成果;
2、1:500~1:2000比例尺地形图、地籍图、地下管线图,以及其他专题地形图;
3、城市遥感、航空摄影资料;
4、各项城市建设工程测绘成果;
5、各种城市专题地图、地图集。
6、地理信息系统数据;
7、工程项目相关作业资料,包括观测手簿、计算资料、技术设计书、技术总结、中小工程测绘技术要求及成果验收表、检查验收报告资料等。
第三章 管理职责
第五条 市场开发(生产管理)部负责工程资料(图)的归档管理和成果发放工作,市场开发(生产管理)部应设专人负责勘测工程成果资料的归档管理。
第六条 生产部门应针对工程项目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,保证资料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,检查、审定、审核、批准等人员须签字齐全,经检验合格的成果资料在项目完成后及时上交;因生产或管理的需要,须保留一部分勘测成果资料,应设专人保管,做好保密工作,并报市场开发(生产管理)部备案。
第七条 勘测工程成果资料的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勘测成果资料目录,以方便对内对外提供成果资料。
第四章 提交、归档、编目和存放
第八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,生产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将检验合格的勘测工程成果资料(图)交市场开发(生产管理)部对外发放及归档;分期作业的项目资料在项目未全部结束前可由部门临时保管。
第九条 勘测资料管理人员在接受资料时应填写交接清单,交接清单应有提交人、接收人、项目资料名称,质检结论等内容;清点资料是否完整,检查成果资料的签章、检查验收情况;对无检查验收结论或未签章的成果资料有权拒收。
第十条 所有资料应按分类、编号存放。资料管理人员对接受入库的勘测成果资料应及时分类、编号、登记,建立一览表或索引图等以方便检索查找。
第十一条 勘测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,应当符合国家保密、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保持整洁,并做好防火、防虫、防霉、防损坏和丢失等工作。对重要的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。
第十二条 勘测成果资料的保存期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凡勘测成果资料超过保存期,或因其他原因失去保存和使用价值的,经鉴定和批准后销毁,被销毁资料名称、鉴定人、批准人、销毁人、监销人等予以记录并保存备案。
第五章 成果资料的提供
第十三条 内部借用
(一)内部职工因生产或管理的需要须借用或抄录勘察、测绘成果地图资料时,应填写《勘测成果地图资料借用单》,注明原因,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办理借用登记手续,抄录成果应用专用资料本,严格校对无误,并由校核人签名。
(二)借用的勘测成果图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资料管理部门,不能如期归还的,应及时说明原因。
(三)借用计算机电子数据形式的勘测成果资料,使用结束后借用人(部门)应在计算机中删除相应的数据文件,定期反馈档案室。
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
(一)顾客购买图纸,由专人接待,按顾客所需要的范围、位置,提供图件,力求准确、快捷。
(二)提供地形图,由购图单位出具正式介绍信,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供。
(三)等级控制点、航空摄影资料不向外提供,特殊需要,等级控制、大范围航摄资料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提供。局部的小范围航摄资料须由部门领导批准方能提供。
(四)顾客需要数字地形图,须经分管院长批准。
(五)勘察报告等勘察资料仅向委托方提供,由市场开发(生产管理)部批准发放。
以上成果资料的提供须做好相关记录备查。
第六章 保 密
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地图资料的密级划分按相关的规定确定。
第十六条 对涉密成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勘测成果资料是公司重要的基础资料。未经批准,私自对外提供勘测成果资料的公司员工,一经发现,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七章 责 任
第十八条 勘测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,对不按规定办理,造成成果资料损失的,或发生重大城市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,按公司有关规定,分别给予行政处罚、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九条 城市测绘成果,不得擅自复制、转让或转借。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,视危害大小和情节轻重,严肃处理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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